2002年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随后颁布和实施的2003年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三部委2015年76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再实行备案管理。显然,2002年37号令及2003年53号令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精神不完全一致,已经不能适应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5年11月23日总局正式发布171号令,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37号令及2003年53号令同时废止。
共计6条,给出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环节、工作原则、检验依据等内容。
第二条中旧机电产品定义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三部委2008年7号令保持一致,明确了经过翻新的产品属于旧机电产品。
第四条新增了能源效率方面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新增了体现政务公开的内容: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新增了明确主体责任的内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共计6条,主要涉及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要求,其中对能源效率的检验也做出了规定。
* 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监管重点: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 目的地检验方式的确定: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检验项目实施抽查。这里说明了对实施过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的地检验的检验方式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验证、检验或抽查。
共计5条,涉及到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进口商的监督管理、风险管理、对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共计7条,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则共计5条,涉及到经特殊监管区进口、检疫、进口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处理、解释权、施行日期及同时废止文件。必一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