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南宁召开。受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宁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春明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了习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会议听取了关于2023年自治区本级决算的报告、关于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23年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检查自治区开发区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旅游法、自治区旅游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人才、文化和生态振兴部分)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5、7、8、10、15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关于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报告,关于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柳州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规定的书面说明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晓钦、卢献匾、杨静华、刘有明、周家斌,秘书长李东兴出席会议。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许永锞,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部分立法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履职活动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