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不仅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规制。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人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含义,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相同。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信息大量公开传播、为公众所知悉,给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内,一般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和相关新闻媒体机构。自媒体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所公开披露、报道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至于主观目的与动机如何,对是否构成本罪没有影响。